金台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、攻坚克难的积极性,支持干部恪尽职守、主动作为、敢于担当,营造干事创业、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。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《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》及《宝鸡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及其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(基层事业单位及村组、社区干部可参照执行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,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、干事创业、履职担当过程中,出现失误、错误和过失,未谋取私利,且无主观故意,能及时主动纠错,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、减轻处理。
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区别对待、宽严相济,允许出错、宽容失误,依纪依法、激发活力的原则。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,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树立保护改革者、鼓励探索者、宽容失误者、纠正偏差者、警醒违纪者的工作导向。
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、干事创业、履职担当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进行容错:
(一)在落实区委、区政府决策部署中,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,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,没有为个人、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,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
(二)在承担试点性、实验性工作中,法律、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创造性开展工作,出现失误、错误和过失的;
(三)在争取项目、资金、招商引资、实施重点项目、民生工程,以及完成区委、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过程中,积极作为,创造性开展工作,出现失误、错误和过失的;
(四)在服务企业、服务群众中,因着眼于提高效率,出现偏差和过失的;
(五)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,因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的;
(六)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,因大胆履职、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七)在化解矛盾焦点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破除障碍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;
(八)上级尚无明确限制,按程序经集体研究、民主决策,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、错误和过失的;
(九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,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;
(十)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(十一)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,但无主观故意,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;
(十二)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。
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提出申请。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,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。
(二)调查核实。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,对符合容错情形的,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,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,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,形成调查报告。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,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。
(三)认定反馈。核实结束后,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,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。属于免责的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第七条 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,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:
(一)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;
(二)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;
(三)干部年度考核、评先评优、奖金发放;
(四)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。
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。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、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应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抓早抓小,加强日常监督管理。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;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,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,完善制度机制。
(二)查找原因,纠正错误。采取约谈提醒、诫勉督导、责令纠错等方式,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,制定改进措施,对问题整改到位。
(三)区别情况,妥善处理。运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鼓励干部轻装上阵,敢创敢干。
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。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,应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核查和处理问题,要充分体现政策,严格把握时间节点,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,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,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(二)对反映问题失实的,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,消除不良影响。
(三)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,通过谈心交流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等方式,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,大胆工作。
(四)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、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,依纪依法严肃查处。
(五)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,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,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,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